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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地方债,全称是“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向社会公开借钱的一种方式,其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项目。根据债务的形成原因,分为显性债务隐性债务

地方债主要作用如下:

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完善对于地方经济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发行地方债筹集资金,可以加快公路、铁路、桥梁、地铁等项目的推进,改善地方的投资环境。

促进公共服务提升: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地方债为建设学校、医院、文化场馆等提供了资金支持,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覆盖面。

应对突发事件和经济波动: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地方债可以迅速筹集资金用于救灾和重建工作,帮助地方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在经济面临下行压力时,发行地方债加大投资力度,能刺激经济增长,稳定就业。

(二)地方债化债的背景

2.1债务风险方面

隐性债务规模大:截至2023年末,全国隐性债务余额为14.3万亿元。隐性债务规模以及增速往往比显性债务高很多,其背后通常伴有违规行为,如违规担保、明股实债、承诺固定收益以及兜底回购等,风险高于地方政府显性债务。

存在“爆雷”风险:一些地方隐性债务规模大、利息负担重,如果不能有效化解,可能会出现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引发债务违约,进而对地方政府信用和金融市场稳定造成冲击。

金融系统压力大:隐性债务占据了银行系统大量的风险资产额度,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占用了本可以支持企业、支持私有部门的资金,导致对私有部门的信贷挤出现象,影响金融系统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

2.2财政压力方面

偿债支出与高额利息:隐性债务相较于地方政府的一般债和专项债来说,债务期限较短、利率较高,使得地方政府受到偿债支出和高额利息支出的影响,难以腾出资金进行经济发展和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制约了地方政府的有效财力。

土地财政不可持续:过去地方政府债务的积累在一定程度上以土地财政为基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面临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大幅下滑,地方政府通过卖地来偿还债务的能力减弱,债务压力凸显。

2.3经济发展方面

释放资金用于发展:通过化债,如以低利率的专项债置换高利率的隐性债务等方式,可以减轻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释放原本被债务占用的资源,使地方政府有更多资金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产业升级等领域,从而刺激经济增长。

稳定市场信心:有效化解地方债风险,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和信心,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和社会环境,促进投资和消费,推动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什么是隐形债务?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间接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3.1形成原因

经济发展需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推进,需要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地方政府为弥补财政缺口,通过各种方式举债,导致隐性债务增长。

财政体制因素:分税制改革后,中央与地方政府责任划分不匹配,地方政府承担较多经济建设任务但缺乏相应独立财权,资金缺口难以通过正规渠道弥补,促使隐性债务规模扩张。

债务管理问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存在缺位,对资金使用和偿还缺乏中长期计划、预算约束和严格的监管机制,信息披露不健全,项目审批和效益评价机制不完善,导致债务管理缺乏有效监管。

融资渠道限制:受预算法等限制,地方政府正规融资渠道有限,难以满足资金需求,只能借助投融资平台等非正规渠道融资,且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管理基础薄弱等问题,易引发隐性债务。

行政职能与政绩考核:行政职能转变不到位,地方政府投资行为不规范,存在“越位”和“缺位”问题。同时,以GDP增长为主的政绩考核模式,使地方政府有盲目举债融资的动机,增加了隐性债务发生概率。

3.2风险特征

规模与压力:债务规模大,增长速度快,还本付息压力大。

土地财政依赖:对土地财政依赖严重,土地出让收入是重要偿还来源,但其不稳定性导致债务风险不断累积。

专项债风险:专项债风险隐患集聚,隐性金融分权和隐性担保松弛了专项债的市场配置和风险识别机制。

隐蔽性与集中度:种类繁多,隐蔽性强,风险集中度高,区域差异明显。

融资平台问题:地方融资平台融资目的发生变化,由“基础设施投资”转变为“借新债、还旧债”,债务风险急剧上升。

(四)地方化债措施

4.1.财政资金安排

预算调整: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调整财政预算,合理安排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例如,在编制年度预算时,适当压缩一些非必要的行政支出项目,如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等费用,将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债务偿还。

盘活存量资金:对财政存量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包括各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有些资金可能由于项目进度缓慢、预算安排不合理等原因长期闲置,将这些资金集中起来可以用于偿还债务。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对过去多年的专项资金结余进行清查,把闲置资金重新分配用于偿还到期债务。

4.2资产处置与资源整合

出售国有资产: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出售部分国有资产来筹集偿债资金。这包括闲置的土地、房产、国有企业股权等。例如,对于一些地理位置不佳、长期闲置的政府办公用房或经营性房产,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将所得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资源整合利用:整合地方政府拥有的各类资源,如新能源开发资源(风光等资源)、旅游资源、矿产资源等,通过合理开发和运营,将资源转化为经济收益用于偿债。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对当地的旅游景区进行整合,引入专业的旅游运营企业,通过景区门票收入、旅游项目开发等方式获取资金来偿还债务。

4.3债务重组与置换

债务展期和降息:与债权人协商,对现有债务进行展期,延长还款期限,减轻短期偿债压力。同时,争取降低债务利息,减少利息支出。例如,对于一些即将到期但偿还困难的债务,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将还款期限延长3-5年,并适当降低利率,使债务偿还计划更加合理。

债券置换:通过发行新的债券来置换旧的高成本或短期债务。例如,发行长期限、低利率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置换地方融资平台的高息短期债务,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偿债成本。

4.4经济发展带动偿债能力提升

产业升级与税收增长:推动地方产业升级,培育新兴产业,增加税收收入。例如,地方政府可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建设产业园区,吸引高科技企业入驻。随着这些企业的发展壮大,税收收入会相应增加,为偿还债务提供资金支持。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效益提升: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如,建设交通枢纽项目时,要充分考虑项目对周边地区的经济带动作用,通过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间接增加财政收入用于偿债。

4.5加强债务管理和监督机制

债务限额管理:严格执行债务限额管理制度,控制债务规模的不合理增长。地方政府应根据自身的财政承受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债务限额,确保债务规模在可控范围内。

建立健全债务监测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面、实时的债务监测系统,对债务的规模、结构、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动态监测。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债务风险隐患,提前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化解。

(五)国家关于地方化债举措

5.1债务置换措施

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一次性增加6万亿元债务限额,分三年安排,2024至2026年每年2万亿元,支持地方用于置换各类隐性债务。

专项债券置换:2024至2028年每年从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安排8000亿元专门用于化债,五年累计可置换存量隐性债务4万亿元。明确2029年及以后年度到期的2万亿元棚户区改造存量隐性债务,可按原合同约定履行偿还责任。

5.2强化监督管理

完善常态化监测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统一认识、统一口径、统一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全口径监测地方政府债务情况。

健全监督问责机制:推动出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制度办法,坚决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省级政府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继续违法违规举债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做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专项债管理机制:2024 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 “负面清单” 管理,未纳入 “负面清单” 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同时扩大专项债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范围,还下放专项债券审核权,允许十个省市与雄安新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 “自审自发” 试点。

5.3遏制债务增量

硬化预算约束:要求严格地方建设项目审核,管控新增项目融资的金融“闸门”,强化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债务融资管控,严禁违规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严禁新设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信息披露,严禁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

5.4存量债务化解

建立债务违约处置机制:坚持中央不救助原则,做到“谁家的孩子谁抱”。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依法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合理分担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推动平台公司转型: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和资产,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防止地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平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