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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解决博白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博白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

解决博白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

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为妥善解决博白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桂政发〔2021〕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处理原则(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不动产登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积极探索处理的办法。(二)依法依规,违法必究。处理相关历史遗留问题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既处理好相关问题,又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追缴有关税费。(三)因事施策,确保实效。按照“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原则,简化登记办证程序和要件材料,针对不同情况,分类处置,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处理范围(一)在博白县2021年-2035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县城区、镇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具体处理范围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有序推进实施),并于2016年1月1日前已建成的(按有关规定须拆除或没收的除外)土地房屋权属清楚、无争议、无纠纷的自建房。(二)以下情形经博白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后,暂不列入本次处理范围:1.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区(含白平片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2.严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的房屋(用地性质不符,占用公共设施用地等情形);3.已列入收储征收拆迁和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的房屋,按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认定为危房的房屋,位于城镇规划区内主、次干道规划控制范围的房屋,城镇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范围、阻挡现状道路或消防通道等的房屋;4.存在抗震、消防、应急疏散等隐患,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房屋;5.超过11层(不含11层)或高度超33米(不含33米)的房屋;6.小产权房和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改建的房屋;7.其他法律禁止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形。三、办证服务指南(一)处理标准 本方案所涉及到的居民自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均参照以下标准。1.土地出让金收缴标准。确定属于本方案处理范围内的房屋用地,土地出让金按现行基准地价的40%计收,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办理协议出让手续。2.违建罚款的标准。确定属于本方案处理范围内的房屋,由县城市管理监督局或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按最低标准5%进行处罚。3.房屋用地地类认定标准。确定属于本方案处理范围内的房屋用地,如在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2019年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均为建设用地,则直接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4.房屋和土地权属关系认定标准。在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属于本方案处理范围内的房屋用地,由房屋所在辖区的社区(村委)、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经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权属清晰、无争议。(二)具体措施按照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针对居民自建房不动产登记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分类提出以下处理措施。1.用地手续的办理(1)有土地使用权证①实测宗地面积超出证书登记面积,证书登记面积不大于150平方米,误差在3%以内(含3%)的或证书登记面积大于150平方米,误差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无需补缴土地价款,按实测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②实测宗地面积超出上述①范围且符合城镇空间规划的:Ⅰ 土地属于划拨性质,超出证书登记面积部分和原证书登记部分按现行基准地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整宗地补办出让手续给权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权利人凭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发票、完税证明和按本方案规定补办的房屋手续等,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Ⅱ 土地属于出让性质,按现行基准地价的40%补交超出原证书登记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权利人凭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土地出让金发票及完税证明和按本方案规定补办的房屋手续等,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2)无土地使用权证①对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房屋用地地类在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2019年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均为建设用地且权属无争议、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房屋建造年代、房屋建造情况、房屋使用情况等有关材料。5层以下(含5层)的由办证户主出具《质量安全承诺书》,5层以上的由办证户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如房屋质量合格,则由权利人向社区(村委)申请,经社区(村委)、辖区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逐级审核,如符合要求,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现行基准地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发票及完税证明和按本方案规定补办的房屋手续等,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②对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在城镇范围内已被有关部门处罚的违法建筑,用地地类在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2019年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均为建设用地,并且符合城镇空间规划的,5层以下(含5层)的由办证户主出具《质量安全承诺书》,5层以上的由办证户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如房屋质量合格,则由权利人向社区(村委)申请,经社区(村委)、辖区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逐级审核,如符合要求,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现行基准地价的40%缴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发票及完税证明和按本方案规定补办的房屋手续等,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③对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2016年1月1日前已建成的,在城镇范围内未经有关部门处罚的违法建筑,用地地类在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2019年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均为建设用地,并且符合城镇空间规划的,5层以下(含5层)的由办证户主出具《质量安全承诺书》,5层以上的由办证户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如房屋质量合格,则由权利人向社区(村委)申请,经社区(村委)、辖区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逐级审核,如符合要求,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城市管理监督局或镇人民政府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处罚,再由土地使用者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现行基准地价的40%缴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善建设手续并取得符合规划核实意见后,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2.房屋规划建筑手续的办理(1)有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占地面积未超出用地红线,阳台、飘窗等垂直投影也未超出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的,但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测量的建筑实测面积超出规划准建面积的,按以下方式处理:①建筑实测面积不超出10平方米的(含10平方米),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定费用后,按建筑实测面积办理规划竣工验收。②建筑实测面积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经县城市管理监督局或镇人民政府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处罚,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定费用,补办5层以内(含5层)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进行规划竣工验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③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因土地面积变更,导致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与现状房屋实际面积不相符,建筑实测面积不超出10平方米的,须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定费用,按建筑实测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筑实测面积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经县城市管理监督局或镇人民政府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处罚,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定费用,补办5层以内(含5层)建筑的超出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进行规划竣工验收。(2)无工程规划许可证①已建建筑经核实符合城镇规划要求,有合法用地手续的,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件及程序:Ⅰ 办证户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测量公司出具的《房屋测量报告》。Ⅱ 5层以下(含5层)的由办证户主出具《质量安全承诺书》,5层以上的由办证户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Ⅲ 由县城市管理监督局或镇人民政府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处罚。如个人自建房在补办审批手续时存在屋顶搭建铁棚的,为了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将铁棚整改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分离。Ⅳ 原已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实测面积与已缴费用面积相符的,按程序补办5层以内(含5层)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建筑实测面积超出已缴费用面积的,按规定收取超出已缴费用面积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按程序补办5层以内(含5层)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Ⅴ 对于2008年以后的开发区,开发区规划设计方案经县规委会通过并有批复的,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模不能超过批复规划设计方案的规模。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筑占地面积未超出用地红线,但阳台、飘窗等垂直投影超出允许挑出范围,导致建筑实测面积超出规划准建面积的,按以下方式处理:Ⅰ 办证户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测量公司出具的《房屋测量报告》。Ⅱ 5层以下(含5层)的由办证户主出具《质量安全承诺书》,5层以上的由办证户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Ⅲ 建筑外挑超出允许外挑尺寸范围不大于0.5米(含),主要用于建筑装饰、飘窗、立面线条、立面效果的,直接补办5层以内(含5层)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进行规划竣工验收。Ⅳ 建筑外挑超过允许外挑尺寸范围大于0.5米(不含)小于0.9米(含)的,针对房屋所处不同宽度的街道,如在10米以下的巷道(不含10米),属于乱搭乱盖的,须整改合格才能办理。如在10米街道以上(含10米),建筑外挑尺寸大于0.5米(不含)小于0.9米(含),经县城市管理监督局或镇人民政府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处罚后,补办5层以内(含5层)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Ⅴ 建筑外挑超出允许外挑尺寸范围大于0.9米(不含)的,须整改合格后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Ⅵ 在县城区、各镇规划区内老街道旁已建成的房屋在建筑退让不满足规划管控要求的,可适当放宽退让要求,对道路使用功能无重大影响的,可按现状办理不动产登记。③有合法用地手续,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超过5层不超过11层的,按以下方式处理:符合城镇规划的,须提供有资质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定费用,由县城市管理监督局或镇人民政府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处罚后,补办5层(含)以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后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且须在附记中注明:不予确权面积××平方米。四、我县现有解决居民自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政策与本《方案》相冲突的,执行本《方案》。五、本《方案》由博白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对未列入本《方案》处理范围的,另行研究解决。六、本《方案》自2023年1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0日。本《方案》施行之日起新形成的问题不适用本通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